(2016)豫9001执1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任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冯某,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住济源市。关于执行申请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任某申请执行冯某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冯某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晋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