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曹雪梅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曹雪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庭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平,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雪梅,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铭,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曹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二民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若顺审 判 员 孙劲松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月××日代理书记员 邓浩彬代理书记员 项杨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