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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藏族自治州支行申请支付令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图吉,更登俄赛,夏吾本,群羊端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322民督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藏族自治州支行,住所地黄南州。法定代表人:汪元强,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秉君,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系该支行职工。被申请人:图吉,女,藏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尖扎县。被申请人:更登俄赛,男,藏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申请人:夏吾本,男,39,1978年7月1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被申请人:群��端智,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措。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藏族自治州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出具小额借款合同书一份、担保合同书二份、利息说明一份、借据一份,证实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被申请人夏吾本、群羊端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提供了100000借款。被申请人图吉、更登俄赛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经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偿还借款0.39元,剩余本金及利息没有给付。现要求被申请人图吉、更登俄赛、群羊端智、夏吾本给付拖欠申请人的本金99999.61元,截止2017年7月26日的利息8522.38元、逾期利息26806.56元,本息合计135328.5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图吉、更登俄赛、群羊端智、夏吾本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借款本金99999.61元,截止2017年7月26日的利息8522.38元、逾期利息26806.56元,本息合计135328.55元。申请费1002元,由被申请人图吉、更登俄赛、群羊端智、夏吾本负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旦  巴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祥吉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