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20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夏丽雅、程小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丽雅,程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20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丽雅。被执行人程小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02民初2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程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小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小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程小玲(证件号码:)在北京银行省分行的34×××19的存款人民币111535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 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