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文同荣、罗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同荣,罗宝,胡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同荣,男,汉族,1958年4月21日生,被执行人:罗宝,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胡友花,女,汉族,1974年12月1日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文同荣与被执行人罗宝、胡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宝、胡友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4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