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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5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伊宁市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市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5328号原告:伊宁市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茹华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菁,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黄庆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市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宁市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实际收取438元,由原告伊宁市三杰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拉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