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国有与孟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有,孟范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1654号原告:王国有,男,汉族,1965年3月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孟范军,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现住农安县。原告王国有与被告孟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有、被告孟范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国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生猪货款2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5日,原告经程某介绍将一车约35头生猪卖给被告孟范军,共计应收货款45,500.00元,被告未当即给付货款,2016年6月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原告15,500.00元,2017年1月24日给付1万元,尚欠2万元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万元及欠款期间的银行利息。孟范军辩称,我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买卖关系,我与原告一点关系都没有,我和程某直接联系,不同意给付原告钱。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申请证人程某出庭作证,程某证实,被告孟范军在我的收猪点上拉猪,欠原告刘文秀、王国有、王国友猪款。对程某的证言,孟范军有异议,称我和程某有生意上的往来,和王国有没有生意上的往来,我在程某收猪点上收猪,我还钱也是还给程某,我还给程某猪款大约6万元左右,我和他算的总账,欠不欠王国有的钱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欠多少头猪的钱,我只是欠程某的生猪款。综合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称,本院认为证人程某的证言不足以证明原告请求的债务数额,故对程某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诉请的事实有争议,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国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国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