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宏霞与苏维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霞,苏维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870号原告:张宏霞,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维传,男,53岁,汉族,肥西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霞与被告苏维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6元,收取696元,由原告张宏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