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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宏霞与苏维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霞,苏维传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870号原告:张宏霞,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王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维传,男,53岁,汉族,肥西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霞与被告苏维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6元,收取696元,由原告张宏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