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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4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鹏飞与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王青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飞,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王青林,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46号之三申请人吴鹏飞,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98000010143。法定代表人王青林,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义马市三十里铺义马汽配城。被执行人王青林,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关于吴鹏飞诉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王青林、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王青林、王海军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吴鹏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义马市三十里铺汽配城五号楼房产。查封期限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