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陶某与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陈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370号原告:陶某,男,1951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52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陶某与被告陈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龙审 判 员 乌力吉牧仁人民陪审员 郎 凤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乔 慕 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