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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更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甘进前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进前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708号罪犯甘进前,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8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进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7月7日提出泉监减(2017)576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甘进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得到考核积分,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认为,罪犯甘进前系累犯,且在服刑期间多次违规,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进前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美芳审判员  陈建家审判员  李玮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黄原原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