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湘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湘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4160号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新钢广场。法定代表人周佩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敏,江西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湘钢,男,汉族,1962年9月2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刘湘钢(下称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余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彦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