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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3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6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刘某,男,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027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21.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