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腾语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腾语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催2号申请人天津市腾语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津赤路北侧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KHDF2L。法定代表人:孟繁富,系经理。申请人天津市腾语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43234861,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05日,到期日为2017年06月05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河北虹阳金盈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阳泉市凝瑞昌盛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腾语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