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邹太红、龙文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太红,龙文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56号申请执行人:邹太红,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龙文桂,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太红与被执行人龙文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分为执行行为执行和财产执行,在执行行为中已经执行完毕。在财产执行当中,申请标的为500元,未执行到位为500元,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