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彦辉、李孝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彦辉,李孝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彦辉,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孝凯,男,199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韩彦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如需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李振山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吕永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