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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改兰与和平医院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686号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你单位与李改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4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城五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改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改兰人民币共计108961.33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064元、执行费1534.42元。特此通知。执行员 :陈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伟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