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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葛尚、张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尚,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葛尚,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张涛,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葛尚于2017年3月14日因被执行人张涛不履行2016年皖16**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涛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有发现车辆及银行存款,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东侧华兴路北侧城南派出所西103铺,房屋产权证号为20××55。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张涛名下位于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东侧华兴路北侧城南派出所西103铺,房屋产权证号为20××55予以查封,由于本院对查封的房屋明显超出债务标的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年皖16**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