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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尤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尤建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国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华,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建国,男。上诉人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尤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再民审判员  赵 明审判员  杨晓涵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孙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