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刘某申请执行司某、李某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司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司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司某、李某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对被执行人司某、李某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