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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刘某申请执行司某、李某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司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司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司某、李某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对被执行人司某、李某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