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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冯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冯某,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住济源市。关于执行申请人冯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冯某申请执行冯某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某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晋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