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汪洁英、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洁英,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807号申请人:汪洁英,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38997-9),住所地:嵊州市城北经济开发区东塘村。法定代表人:魏一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洁英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溪滩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洁英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683执807号案件终结执行。审判员 张 盼 盼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建(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