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阮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5民初2459号原告周某,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阮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城镇居民。原告周某与被告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阮某偿还借款4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阮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8日被告阮某在原告周某处借款人民币18000元,2017年1月13日被告阮某在原告周某处借款人民币23000元,并分别于借款之日为原告周某出具借据两枚。该款经原告周某多次索要,被告阮某至今未偿还,迫于无奈,提起诉讼。原告周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据二枚,证明被告阮某于2016年11月18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8000元,被告阮某于2017年1月13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3000元,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被告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周某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8日被告阮某在原告周某处借款人民币18000元,2017年1月13日被告阮某在原告周某处借款人民币23000元,并分别于借款之日为原告周某出具借据两枚。该款经原告周某多次索要,被告阮某至今未偿还,迫于无奈,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周某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阮某向原告周某借款并出具借款借据,原告周某将借款交付给被告阮某,被告阮某理应偿还借款,故对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周某借款人民币41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被告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炳洲二0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刘子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