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81民初3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金良与侯宝春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金良,侯宝春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574号原告:谢金良,男,1953年6月8日出生,退休工人,现住河北省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武茂征。被告:侯宝春,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郝树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金良与被告侯宝春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金良撤回对被告侯宝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谢金良负担。审判员  王凤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姜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