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端木令玉与马文龙孙洪利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端木令玉,马文龙,孙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端木令玉,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马文龙,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工人,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孙洪利,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工人,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端木令玉与被执行人马文龙、孙洪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文龙、孙洪利同意用工资偿还欠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端木令玉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吴文举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杨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