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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海青与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青,孙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011号原告:胡海青,男,1983年1月24日出,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何赟鹏,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亮,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海青诉被告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须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孙亮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已书面通知原告胡海青补交案件受理费708元,现原告胡海青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原告胡海青负担。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梅晨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