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9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彩新与何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新,何志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9419号原告:何彩新,女,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何志友,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何彩新为与被告何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翊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曹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