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18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权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8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78年4月19日生,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权某,女,1982年4月24日生,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权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96民终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权君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权君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权君君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