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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部长,原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因涉嫌受贿罪,2017年4月16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赵宇峰、张钰,均系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以贺检公诉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9日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18年6月14日、7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戎战出庭支持公诉,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宇峰、张钰出庭为被告人张某某进行辩护,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月16日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同年2月13日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恢复审理;同年4月11日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同年5月11日经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因公诉后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以贺检公诉撤诉[2018]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判长吴雪峰审判员田彦宏人民陪审员李兴祥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盛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