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10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孙晓杰与魏长林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杰,魏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0190号原告孙晓杰,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魏长林,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原告孙晓杰诉被魏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孙晓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晓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晓杰负担。审判员李翔宇人民陪审员魏凤山人民陪审员李希印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李美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