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福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浩源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福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浩源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1号银州国际大厦1-5层。负责人:张巧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大连福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兴隆村刘屯。法定代表人:孙福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浩源生物食品有��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吴炉镇崔屯村。法定代表人:周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丹,女,汉族,1968年4月24日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福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浩源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周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大民三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2017)辽02执恢143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8年7月26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如魁执行员 杨东辉执行员 张建文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曲汝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