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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翠芳与刘世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芳,刘世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刘翠芳,女,汉族,1962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刘世慧,女,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永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