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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楚善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善华,胡庆玲,吕中玉,吕守坡,姜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树鑫,男,汉族。被执行人:楚善华,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庆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吕中玉,男,汉族。被执行人:吕守坡,男,汉族。被执行人:姜洪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楚善华、胡庆玲、吕中玉、吕守坡、姜洪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商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