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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孙银周与李金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银周,李金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324号原告:孙银周,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庆道,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堂,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银周与被告李金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银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银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孙银周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朱柏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