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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邱太与齐占中、申小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太,齐占中,申小光,博爱县鸿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079号原告:邱太,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委托代理人:陈必琪,焦作市体化示范区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占中,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被告:申小光,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沁阳市山王庄镇陈庄村**号,身份证号:4108821971********。被盗:尚有才,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孝敬镇东界沟村*号,身份证号:4108221964********。被告:博爱县鸿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粮食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宋岩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来,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太与被告齐占中、申小光、尚有才、博爱县鸿昌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邱太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太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太撤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邱太负担。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郭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