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81罗荣星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荣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58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荣星,男,1988年4月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贵州省龙里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太仓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荣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苏0585刑初54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罗荣星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荣星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荣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荣星撤回上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刑初5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江审判员 蒋峻审判员秦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蔡 敏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