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国辉与杨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辉,杨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137号原告:李国辉,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乐,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女,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520号一层、二层。负责人:邱杰,经理。原告李国辉与被告杨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国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国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谭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