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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广斌与韦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斌,韦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胡广斌,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20日,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韦晨,男,汉���,生于1992年1月4日,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胡广斌与被执行人韦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韦晨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广斌于2017年3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韦晨协助办理×××号雅阁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登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韦晨名下的×××号雅阁车已被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保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被执行人韦晨现下落不明,本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广斌同意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文 敬审判员 菅 新 涛审判员 魏 天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闫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