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080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郐开欣、郑昌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郐开欣,郑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80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负责人:施健,行长。被执行人:郐开欣。被执行人:郑昌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郐开欣、郑昌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荆门市东宝公证处(2018)鄂东宝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郐开欣、郑昌凤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郐开欣、郑昌凤共同共有的位于钟祥市石牌镇上正街X幢XX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XXXXXXXX号);二、在查封期间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房屋所有权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