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金玲与袁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玲,袁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36号原告:王金玲,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满仓,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龙,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玲与被告袁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玲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金玲负担。审判员 杨志远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谭宏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