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爱华与王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华,王利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319号原告:许爱华。被告:王利军。许爱华与王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许爱华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爱华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赵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