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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小有与被执行人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有,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田小有,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岳村乡五里远村*组,身份证号:4108251957********。被执行人:杨波,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招贤乡安乐寨村人,身份证号:4108251983********。田小有诉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温民祥初字第0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田小有要求异地执行,于2016年6月13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孟州市人民法院当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0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款23700元。因案情需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委托本案由温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杨波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波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闫纪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