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钟承强与姜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游青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张雨、梁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承强,姜进,游青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张雨,梁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承强,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8日,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进,女,汉族,生于1991年9月22日,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青松,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6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忠烈祠西街91号绿州大酒店14、15楼。负责人:邹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柳均,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住址: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东街129号。法定代表人:冉晓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梓航,系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张雨,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4日,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审被告:梁飞,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7日,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钟承强因与被上诉人姜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苍溪支公司)、游青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四川分公司)、原审被告张雨、梁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承强、被上诉人姜进、游青松、人保财险苍溪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梓航、人寿财险四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柳均,原审被告梁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张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钟承强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民初8民事判决并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是因游青松驾车起步向左变更车道时与姜进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姜进的车辆失控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梁飞、钟承强的车辆发生擦刮,钟承强的车辆又与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张雨的车辆发生擦刮。虽然钟承强的准驾不符,但也只对同向行驶的车辆存在一定的危险,即一审认定的“可期待性因果关系”,对相对方向的姜进和游青松的车辆并不存在,故上诉人不应当承担姜进和游青松的车辆损失。姜进辩称,由保险公司代为答辩。人保财险苍溪支公司辩称,上诉人没有对交警大队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上诉人准驾不符,不应当上路,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间接关系,承担次要责任合理。游青松辩称,同意人保财险苍溪支公司的意见。人寿财险四川分公司辩称,相关事实和理由一审已经查明,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梁飞述称,同意人保财险苍溪支公司的意见。姜进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游青松、人寿财险四川分公司、钟承强赔偿原告姜进各项损失共计22176.1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4日21时,被告游青松驾驶川H5A1**号小型轿车在苍溪县滨江路“刘一手火锅店”对面起步向左变更车道时与从回水往嘉陵江三桥方向直行的原告驾驶的川H223**小型轿车相碰撞,致使原告驾驶的川H223**小型轿车失控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被告梁飞驾驶的川HB09**号小型轿车、被告钟承强驾驶的川H4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肖碧芳)发生刮擦后,被告钟承强驾驶的川H4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又与被告张雨停放路边停车位上的川RE40**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原告姜进与川H4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搭乘人肖碧芳受伤、五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姜进被送往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7月7日出院,住院3天,花医药费3172.13元,诊断为左手背烫伤Ⅱ度面积1.25%、左腹股沟软组织伤,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治疗4周”。2016年7月4日苍溪县交通警察大队以简易程序作出第5108249201607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事人游青松驾车起步变道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游青松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三人钟承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确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姜进、梁飞、张雨、肖碧芳无责任。后多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2017年1月3日原告姜进起诉来院请求裁判被告游青松、钟承强、人寿财险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176.13元。诉讼中,被告梁飞要求对所驾驶的川HB09**号小型轿车产生的车辆损失5220元、修车5天中产生的营运损失320元/天、工资收入损失200元/天一并处理。被告游青松驾驶的川H5A1**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四川分公司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其车辆受损经被告人寿财险四川分公司定损4805元;被告钟承强所驾驶的川H45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任何保险;被告张雨所驾驶的川RE40**号小型轿车购买有交强险但其拒绝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供其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被告梁飞驾驶的川HB09**号小型轿车系苍溪县好自在客运有限公司的营运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苍溪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其车辆受损经被告人寿财险定损5220元;原告姜进所驾驶的川H223**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苍溪支公司购买交强险,其受损经被告人寿财险定损14278元。另查明,(2017)川0824民初347号案件中原告肖碧芳的损失认定:原告肖碧芳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4668.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2584.60元、护理费1367.26元、交通费100元,合计9170.45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游青松驾车起步变道时与驾驶车辆正常通行的原告相碰撞,致使原告驾车失控又与被告梁飞、被告钟承强、被告张雨驾驶的车辆刮擦,发生五车受损、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游青松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被告钟承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被告钟承强辩称被告准驾不符与本次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事故认定书认定有误,但其未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经查明被告钟承强本就没有上路行驶的资格,其上路行驶对其他行人及车辆存在一定的危险,存在一种可期待性的因果关系,故对被告钟承强的辩称不予采信。被告游青松驾驶的川H5A1**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四川分公司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被告梁飞驾驶的川HB09**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苍溪支公司购买交强险。被告张雨所驾驶的川RE40**号小型轿车购买有交强险但其拒绝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供其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原告姜进所驾驶的川H223**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苍溪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财险苍溪支公司、被告张雨在交强险的无责任限额内和被告人寿财险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限额比例进行赔付,如有不足,由被告游青松、被告钟承强按7:3的比例承担,被告游青松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四川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给原告。同时被告人寿财险四川分公司辩称在医疗费用中扣除15%的自费药,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姜进损失的认定如下:1、医疗费,凭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票据计3172.1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要求每天30元,住院3天,计90元。3、营养费,原告要求每天10元,住院3天,计30元。4、护理费,原告要求按照100元/天计算,其未提供护理人员因误工所产生的收入减少依据,标准按2015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计273.45元。5、误工费,误工天数根据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治疗4周”、住院天数3天,计31天,同时原告未提供其从事职业及收入减少情况的相关依据,故按四川省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计2225.63元;6、交通费,原告主张200元,因其未提供相应车旅费发票,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同时原告在治疗伤情方面实际产生有费用,一审法院酌情认定50元。7、拖车费600元,被告人寿财险四川分公司的定损单上已经载明施救费200元,对原告重复主张的拖车费一审法院不予认可。8、原告姜进所驾驶的川H223**车辆损失费用14278元。9、被告梁飞所驾驶的川HB09**车辆损失费用5220元。10、被告梁飞所提出的营运损失,根据其在(2017)川0824民初347号中提供的每月需向公司缴纳的份子钱320元/天,系实际产生的费用,修车5天,计160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按照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规定,被告人寿财险四川分公司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被告游青松、被告钟承强按比例承担责任。对于被告梁飞提出的工资收入损失,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佐证系其产生的实际损失,一审法院不予确认。11、被告游青松所驾驶的川H5A1**车辆损失费用48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姜进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3172.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30元、误工费2225.63元、护理费273.45元、交通费50元,合计5841.2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承担2655.09元、被告张雨承担265.5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承担265.51元、被告钟承强承担2655.09元。原告姜进所驾驶的川H223**车辆损失费用1427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承担9517.97元、被告钟承强承担4626.46元、被告张雨承担58.7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承担74.82元。被告游青松所驾驶的川H5A1**车辆损失费用480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承担3021.69元、被告钟承强承担1690.43元、被告张雨承担19.7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承担73.11元。被告梁飞所驾驶的川HB09**车辆损失费用522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承担3462.44元、被告钟承强承担1684.0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承担52.07元、被告张雨承担21.48元。被告梁飞所驾驶的川HB09**车辆系苍溪县好自在客运有限公司所有,其每天产生的营运损失320元、修车5天,共计1600元,由被告游青松承担1120元、被告钟承强承担480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游青松承担140元、被告钟承强承担60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上诉人钟承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审理查明,本次交通事故是游青松在驾车起步向左变更车道的过程中与正常行驶的姜进的车辆相撞导致姜进车辆失控驶入相对方向,并与相对方向行使的梁飞和钟承强的车辆发生刮擦。钟承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上道路行驶,不论对其同向还是相对方向的车辆和行人都具有危险性,其行为具有过错,且其行为与造成姜进车辆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审法确认其对原审原告姜进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承担3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而游青松和梁飞作为被告,原审法院将其车辆损失纳入本案审理范围超过原告诉讼请求,亦违反了民法“不告不理”原则,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钟承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4民初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姜进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3172.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30元、误工费2225.63元、护理费273.45元、交通费50元,合计5841.21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承担2655.09元、被上诉人张雨承担265.51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承担265.51元、上诉人钟承强承担2655.09元;三、被上诉人姜进所驾驶的川H223**车辆损失费用14278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承担9517.97元、上诉人钟承强承担4626.46元、被上诉人张雨承担58.75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承担74.82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钟承强负担60元、被上诉人游青松负担1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钟承强负担260元,被上诉人游青松负担70元,被上诉人梁飞负担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贺 斌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黄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