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长林与樊大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林,樊大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1798号原告徐长林,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生,住尉氏县。被告樊大磊,男,汉族,1983年4月28日生,住尉氏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长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大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8月24日,被告樊大磊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4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同时约定月息2%。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樊大磊返还原告徐长林借款14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樊大磊支付因到期未归还借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原告徐长林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樊大磊向原告徐长林借款140000元,约定月息2%。2、收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樊大磊收到徐长林的出借款140000元。被告樊大磊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4日被告樊大磊因做生意向原告徐长林借款140000元,约定月息2%,期限1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因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樊大磊向原告徐长林借款140000元,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应按双方约定及时偿还借款,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大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长林借款140000元(利息自2016年8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魏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张妍妍您的朋友高山农夫为这封邮件插入了背景音乐-下载播放播放器加载中。正在发送。此邮件已成功发送。再回一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