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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阮小红与被执行人XX、张芝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小红,XX,张芝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86号申请人阮小红,女,生于1984年7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94年8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张芝进,男,生于1965年4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申请人阮小红与被执行人XX、张芝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三、由被告XX赔偿原告阮小红经济损失3561.62元。本案诉讼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0元,原告阮小红负担200.50元,被告张芝进、XX各负担2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XX、张芝进已自动履行,申请人阮小红亦领取完毕,现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6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审 判 员  胡培哲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