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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庆阳益翔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益翔药业有限公司,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庆阳益翔药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2501199212065448。被执行人: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68644X。庆阳益翔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陕040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二判令:被告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庆阳益翔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24038.77元及利息(月利率2%,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已经支付的5000元从应付利息中扣减)。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24038.77元及利息149692元,并承担诉讼费10053元,执行费39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关爱制药有限公司787737.7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胥保良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严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