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梦霞、熊成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梦霞,熊成满,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雷梦霞,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熊成满,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吴敏,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雷梦霞申请熊成满、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8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熊成满、吴敏应支付申请人雷梦霞案款559300.0元,承担执行费7993.0元。经查,被执行人熊成满、吴敏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3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发审判员 章黎选审判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欧阳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