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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广录诉被告宋吉祥、高希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录,宋吉祥,高希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2民初2285号原告:任广录,男。委托代理人:刘涛,系丹东市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吉祥,男。被告:高希玲,女。原告任广录诉被告宋吉祥、高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贵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广录及其托代理人刘涛、被告宋吉祥、高希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广录诉称:被告宋吉祥与高希玲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此款未果,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5万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宋吉祥、高希玲辩称:借款属实,但已经偿还原告2万元,尚欠1.5万元未予偿还,应偿还1.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二被告宋吉祥、高希玲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此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原告与被告的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未偿还欠款,系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二被告称已经偿还2万元,尚欠1.5万元未予偿还的抗辩观点,因二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因此对二被告的此项抗辩观点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宋吉祥、高希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广录借款3.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被告宋吉祥、高希玲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贵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闫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