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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肖某、徐某、曹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肖某,徐某,曹某,陈某,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肖某,男,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徐某,女,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曹某,女,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住鲁山县。法定代表人:肖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鲁山亚星炭素材料有限公司、肖某、徐某、曹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6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王新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