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金杨、方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杨,方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郭金杨,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350321196308176498。被执行人方建伟,地址定州市。郭金杨与方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4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建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金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10550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建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方建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金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方建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康、郭金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占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